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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与文化旅游广电局联合开展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2020-05-0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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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今年3月份,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成立文物保护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旨在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强化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用法治力量规范、保障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此次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银川市范围内89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及馆藏文物,重点围绕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等14项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活动对银川市文物保护情况展开全面排查,摸清文物保护现状,并通过现场勘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舆情发布等渠道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做到发现问题不遮掩、突出问题不回避、安全问题不遗漏。

    专项监督活动中,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活动进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共享文物保护信息资源,积极协助、支持相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形成文物保护工作合力。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甄别,及时建立问题台账,坚持一案一登记,并定期上报。对于重点案件将通过督办、交办、参办等方式,共同分析研究论证,确保案件质量。

    银川市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围绕以下14项违法行为开展:

    1.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2.对擅自刻划、涂污、彩绘、损坏文物或擅自迁移、添建、改建、迁建、拆毁文物,改变文物结构和原状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4.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5.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或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6.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7.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8.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修缮、复制、拓印活动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9.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工程未按报经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以及修缮、迁移、承建等设计施工未取得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10.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11.对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12.对未经批准调取国有馆藏文物,未经备案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或者调拨、交换、借用的馆藏文物被丢失、损毁、侵占,以及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13.对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以及馆藏文物被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行为未及时上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1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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